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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荣、谢某生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在经营“壹号公馆”KTV期间,以暴力等手段为非作恶,两年内实施了聚众斗殴、组织淫秽表演、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谢某龙在房产开发建设领域,与揭某华、何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聚众造势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属恶势力犯罪团伙。
被告人谢某生、谢某春、赖某红等人在公共场所参与斗殴,系积极参加者,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荣、谢某生等人组织表演者进行裸体表演,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生、黄某燕为牟取非法利益,为卖淫女和嫖客牵线搭桥,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龙采用威胁的手段,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龙、揭某华等人出于逞强耍横、发泄情绪之动机,肆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揭某华多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被告人付某荣、谢某龙、周某平逞强耍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日宣判。法律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赣州晚报
综合:微宁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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