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现有一只被人遗落的鸭子在山塘中,便意图下水捉鸭,导致溺水身亡,其家属以山塘所有人和使用人疏于管理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图片来源网络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查明,在宁都县黄陂镇荷树村池下小组有一口山塘,山塘归属池下小组管理。该山塘往年除在年底无须灌溉且用于放水捞鱼外均处于蓄水状态,用于灌溉山塘下方的农田和供水于下方的池塘,并承包给个人养鱼。年因该山塘旁边修路需要,故该山塘没有承包给个人养鱼,但自年初开始依然蓄水用于灌溉。年农历5月底,被告胡某瑞因自家的房屋被政府征用,房屋旁边池塘中的鱼无处放养,便将池塘里的鱼放至该山塘中。年10月8日该山塘还处于蓄水状态,当晚20时30分左右胡某生见有一只被人遗落的鸭子在山塘中,便意图下水捉住这只鸭子,虽经在不远山上守油茶树的村民劝阻,但其依然坚持下水,最后出现溺水的情形。宁都县公安局黄陂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因山塘水较深不敢贸然下水搜寻,民警迅速联系蓝天救援队,22时50分左右,蓝天救援队到达现场,并于23时10分左右将溺水者从山塘中打捞起来,此时溺水者已经死亡。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胡某生溺水事发时间是年10月8日晚上20时30分左右,其作为智力正常的成年人,且是本村小组常住村民,对山塘的情况较为熟悉,即便当时警示牌被人拔起丢在草丛中,对于当时山塘处于蓄水状态的情况下,下水去抓一只不属于自己所有的鸭子的危险程度和后果承担应该有一个正常判断。但其坚持下去,最后导致溺水身亡。另外,在年农历5月,该山塘已经蓄水用于灌溉,此时被告胡某瑞因自家的鱼没处放养而将鱼放至该山塘中,且至事发时的年10月8日,按往年习惯,因下游种植和池塘供水的需要,该山塘在该个月份也是处于蓄水的状态,胡某瑞的行为并没有增加山塘的蓄水水位,因此胡某生的死亡与胡某瑞的养鱼行为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中死者胡某生是在应该预知危险和充分知晓后果承担的基础上,坚持在晚上期间下水抓一只被人遗落的鸭子,最终导致自身溺水身亡。原告方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山塘管理者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也无直接证据证明被告胡某瑞对胡某生的溺亡存在过错。现死者家属要求两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证据不充分,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来源:宁都县人民法院
编辑:宁都新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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