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都县公安局查处一起卖淫嫖娼案,2名违法行为人被拘留。
2月5日,梅江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宁都县城南二路一出租屋内有人卖淫嫖娼。接到举报后,民警立即前往查处,在城南二路一出租屋内当场抓获正在卖淫嫖娼的林某和江某。
经查,林某,女,41岁,宁都县青塘镇人。近期,林某以高于一般出租屋的价钱租来房屋从事卖淫活动。当日下午1时许,江某(男,35岁,兴国县人)来宁都办事路过城南二路,和林某谈妥以元一次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民警当场抓获。
目前,林某、江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普法专栏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宁都公安
整编:宁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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