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宁都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曾某生等10人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的涉恶势力犯罪案,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生、钟某生、叶某华、丁某生、邱某保、邱某甲、叶某武、叶某生、邱某乙、邱某丙长期纠集在一起,结成恶势力犯罪团伙,采取阻工闹工等手段相威胁,聚众造势,多次向宁都县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承包人张某明、郑某生、碎石供应商叶某平等强揽工程,获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丁某生纠集曾某生等人敲诈勒索他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随意殴打他人,致多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恶势力团伙对当地群众造成心理强制,严重影响了群众的正常生活和企业的生产秩序。该团伙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活、生产、经营,在当地造成严重影响;无视国家法律、无视政府管理、无视群众利益,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来源: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宁都新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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