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赣市府办字[]9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偿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偿对象
年参加了宁都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
二、补偿范围
年度发生的符合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包括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检查、住院医药费)中个人负担部分。
三、补偿标准
(一)住院医药费个人负担部分达到元以上,超出的部分补偿80%。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检查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达到元以上,超出的部分补偿80%。
四、资金来源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二次补偿资金从上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10%以上的部分或历年累计结余25%以上的部分中提取。
五、补偿程序(一)补偿经办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二次补偿经办原则,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便民化医保服务全过程,聚焦群众办事堵点、痛点,推行“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努力实现二次补偿“网上数据多跑路,线下群众少跑腿”。
(二)补偿办理程序。结合本县实际,细化“简政便民”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补偿对象实施二次补偿。
1、经办方式:参保人根据实际选择以下一种办理方式,请勿重复申请。
(1)网上经办:参保人将本人身份证、赣州银行存折(卡)拍照发送至ndybj
.cn,邮件标题格式为“二次补偿+姓名”,注明联系电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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