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批准逮捕涉嫌污染环境罪犯罪嫌疑人肖某平。
经依法查明:犯罪嫌疑人肖某平在其木炭厂内非法加工铝锭,直到年案发,宁都县环保局在现场扣押成品铝锭上百块,原材料废旧电容器数吨,其生产冶炼过程及其废物严重污染当地土质。原材料废旧电容器属于《国家危险废名录》中的HW10多氯(溴)联苯类废物(--10)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嫌疑人肖某平批准逮捕。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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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文字、编辑:温继原
审核:高毅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原创出品年第6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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