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的工作程序
(宁都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审查和批准决算
1、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县级决算草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2、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议决算草案的1个月前,将决算草案送交县人大财经委由其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3、县人大财经委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议决算草案的10日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决算草案审查报告或者意见。
4、县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1)预算收支平衡情况;(2)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3)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4)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5)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和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6)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5、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听取审计工作报告的基础上,审查决算草案和审议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并依据审议意见和决算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作出是否批准决算草案的决议。
6、决算草案未获得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在2个月内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重新编制决算草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二、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1、县人大常委会在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2、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三、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1、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2、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主要监督下列内容:(1)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计划目标实现情况;(3)对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或者重大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4)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3、县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1)预算收支平衡情况;(2)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3)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4)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5)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和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6)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4、根据工作需要,县人大财经委可以听取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关于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对经济形势进行分析。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提供经济运行情况的信息材料和有关说明,并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5、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县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的重大建设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也可以要求县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适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
四、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五年规划调整方案,听取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1、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出部分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最迟于县人大常委会当年最后一次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将调整方案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第三年第四季度,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2、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或者五年规划调整方案的1个月前,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该计划或者五年规划的调整初步方案及说明提交县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
3、县人大财经委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议的10日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或者意见。
4、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五年规划调整方案的议案时,应当听取县人大财经委的审查报告或者意见。
五、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听取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的报告
1、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1)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确实需要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最迟于当年最后一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调整的建议。
(2)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1个月前,将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及有关说明提交县人大财经委初步审查。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和说明应当包括:调整的事由、内容、可能产生的影响和采取的措施等。
(3)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15日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预算调整方案和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
(4)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的科目和数额执行。县本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和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中要求确保的支出项目确需调减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部分变更方案,列明变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5)预算部分变更的审查批准和决算草案、预算执行审查监督的其他程序和内容,适用《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听取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县人民政府在本级预算执行中,确需动用超收收入安排当年支出的,应当确保救灾、应付突发事件和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的需求,并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向当年最后一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3、听取预算外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的报告
(1)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逐步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应当由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2)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9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及当年上半年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六、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
1、县人大财经委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日内整理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
2、审议意见一般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签发,重要的审议意见应当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3、审议意见签发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后2个月内将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县人大财经委征求意见后,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经主任会议同意,最迟应当在4个月内提出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
七、通报与公布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宁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办法
(宁都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保障和规范本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在中共宁都县委领导下,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国家和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本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事项和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社会普遍中国白癜风专家哈市白癜风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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