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女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开足浴店之便介绍、容留卖淫女到她们经营的足浴店卖淫,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分别判处四女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追缴的四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年9月至年3月,被告人陈某明、艾某华、谢某清和李某绘等人在宁都县梅江镇沿江路合伙开设康某足浴店。当客人提出需要嫖娼时,陈某明、艾某华、谢某清和李某绘等人便通过电话联系卖淫女到康某足浴店内,介绍卖淫女给客人认识并为其提供卖淫活动的场所,卖淫女则给康某足浴店50元一次的介绍费(含床铺费),所得钱款由陈小明等四人平分。陈小明等人共介绍三名卖淫女约30余次到店内实施卖淫服务,共非法获利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艾某华、谢某清、李某绘以牟利为目的,通过介绍、容留卖淫女到她们经营的足浴店卖淫,并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明、艾某华、谢某清、李某绘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遂综合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赣州法院网
编辑:宁都新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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