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今年五月,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年1月,宁都县国土资源局以网上拍卖方式出让宁都县*******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然人胡某以余万元的最高应价竞得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竞得后,胡某以种种理由未按本次拍卖出让须知规定交清成交价款,也未按《成交确认书》约定与宁都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宁都县国土资源局虽多次通知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催缴土地款,但胡某置之不理。但对于胡某的违法行为,宁都县国土资源局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完结该案。
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依法启动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向宁都县国土资源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国有土地监管职责,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按照有关规定与挂牌竞得人胡某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事宜,并全额收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款及相应违约金,如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未足额追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款,应依照相关规定,终止供地、没收竞买人的保证金,并追究竞买人的相应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
宁都县国土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积极制定方案,依职权向宁都县人民政府请示,并通过国土局门户网站、《赣南日报》等渠道公告,同时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胡某。
经宁都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宁都县国土局依法依规解除与胡某签订的《成交确认书》,收回该宗地,对胡某缴纳的竞买保证金(50万元)不予以退还。
该案是宁都县人民检察院首例启动行政公益诉讼保护国有资产案件,对规范土地出让和国有资产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来源:宁都检察
综合:微宁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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