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选自《近代史研究》年第4期。作者:黄伟英,南昌航空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研究中心暨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研究方向为中国当代史,邮箱为:lnhwy
sohu. 国家力量向乡村社会的渗透与扩张,是20世纪初以来中国社会的一个显著变化。[1]第一次国共战争尚未结束,南京国民政府便开始谋划如何对赣南、闽西进行全面的社会改造,因此,战争帷幕刚落,以“地归原主”为契机,政府就打着“兴复农村”的旗号,试图向前中央苏区乡村渗透和扩张,政权力量与乡村传统发生了碰撞,由此揭开了国家与前苏区乡村社会互动的序幕。年10月,豫鄂皖“剿匪”总司令部颁布了《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土地处理条例》,规定处理战后土地及其他不动产问题“一律以发还原主、确定其所有权为原则”。[2]这一原则落实到处理土地问题上,就是“地归原主”。各级政府对“地归原主”工作极其重视,主要有以下5点原因:第一,凡是土地革命时分配过土地的地方,都必须进行“地归原主”的工作,几乎涉及到前苏区农村的每家每户,规模和影响都很大;第二,战争过后,客观上存在业主死亡但产业仍存在的现象,土地如何归“原主”,无疑增加了工作的难度;第三,土地是农村的重要资源,农民对土地革命中所分土地“仍有不少留恋”[3];第四,开征田赋的现实需求;第五,政府希望借此机会改造乡村,扩大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力。因此,“地归原主”成为—年各级政府工作的核心。
受政治因素的影响,学界对“地归原主”的研究比较薄弱。游海华从产权规复的角度,搜集了国民政府颁布的相关政策法规,描述了“地归原主”的实施过程[4],但对这一过程中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互动研究较少。笔者试图将“地归原主”放在赣南特定的历史场景中[5],就土地继承、业权改革、族田庙产、整理田赋等问题,考察政权建设中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互动。
一、背离与统一:现代继承法规和乡村社会的男性继承传统
第一次国共战争结束后,赣南各县人口的减少是不争的事实,宁都、于都、兴国、会昌、瑞金、石城等县男丁的减少尤为显著。以瑞金县为例,据民国《瑞金县志稿》记载,该县人口从年的人,减少到年的人,减少了人,其中男子约减少了4.3万多人,女子约减少了2万多人。[6]兴国县的情况也大致如此。战争结束后,汪浩一行受土地委员会之托到江西调查,对兴国县壮年男子的减少感触颇深:战前,兴国县第2区有3万人,战后只有1.3万人;壮年男子非常少,第1保人,其中壮年男子只有40人;第2保人,其中壮年男子只有27人。[7]
赣南乡村社会传统的财产继承方法是男性继承,男丁的减少给“地归原主”带来不少问题。年6月,时任兴国县长的谢寿如在给江西省政府主席熊式辉、江西省第八行政区督察专员邵鸿基的呈文中反映了这些问题,主要包括:1.业主死亡,其父、母、兄、弟、姊、妹、子女、祖父、祖母都死亡,其妻活着但已改嫁,遗产是否由其前妻继承;2.业主死亡,其妻已与他人结婚,未成年子女随从抚养;战争结束后,儿子认祖归宗,当有遗产继承权;其女未嫁,有无继承权;3.业主及其妻、子均死亡,仅存女未嫁或已嫁,是否有继承权;4.业主及其妻、子、女均死亡,其遗产该如何处置?[8]
针对这些实际问题,江西省政府援引现代法律条文,逐一批复。由于文件缺损,第1个问题(已故业主的前妻是否有继承权)的批复无从得知;第2、3个问题的批复是:应依照现行民法办理,女性享有遗产继承权;第4个问题的批复是:业主及其妻、子、女皆死亡的情况下,遗产继承权问题应依照“民法?继承编第五节”来处理。[9]查年12月制订并公布的“民法?继承”一节,遗产继承人的顺序依次为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若继承开始时不清楚是否有继承人,由亲属召开会议选定遗产管理人,管理期为1年。1年中,若有继承人承认继承,则移交遗产。1年后,若无继承人承认继承,其遗产除清偿债权并交付遗赠物外,剩余部分归属国库。[10]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乡村社会往往不按照政府的继承法规来处理遗产继承问题,兴国县社背乡横岗下刘家鸿户的遗产继承就是一个例子。刘氏因经商而致富,置下了颇为可观的房产和地产,但在“打土豪,分田地”运动中丧生。战争结束后,刘的直系亲属中只有一个已经出嫁的女儿。按照继承法规,其遗产应由此女继承。事实上,她的确承担了“点收遗产,登记业权”的职责,但最终并没有继承父亲的遗产,而是与族中的长者一起立族人振福为刘家鸿的嗣孙,继承了遗产。[11]由此可见,虽然政府提倡女性享有继承权,甚至提出在继承人缺位的情况下,遗产应移交国库,但乡村社会仍然坚持男性继承传统,而且,在没有相应的男性继承人的情况下,则由宗族出面,用立嗣的办法来延续这种传统。
当立嗣出现难题时,为了坚持男性继承传统,乡村社会甚至对继嗣条例加以修改。为了保证世系不紊乱及族产不被外人享有,不少宗族往往规定无子者必须立同宗同谱且世次吻合者为嗣子。然而,战争过后男丁数量急剧减少,按此规定,不少宗族将面临继嗣困难。以安远县濂江欧阳氏为例,该族一向规定,无后者立嗣“须同宗同谱而能合派世辈者为合格”,但战争过后,该族男丁剧减,若仍按以前的族规立嗣,则“势将绝望无疑”。年秋,为解决族人的继嗣难题,欧阳氏3大房的绅耆聚会,修改了继嗣条例,把继嗣范围扩大到同宗不同谱乃至不同宗谱者;同时,对立不同宗谱者为嗣的做法加上若干限制条件,如继嗣者“不得双祧两姓”、“改换其姓名”和“永不得回复其原姓”等。[12]
尽管国共战争后男丁减少的现象非常显著,但清理业权后,各县的无主产业和业权不明产业并不多。表1是截至年12月,宁都、兴国、于都、会昌、瑞金、石城等县的无主产业和产权不明产业的有关情况。
表1宁兴于会瑞石各县的无主产业和业权不明产业(截至年12月)
类别
县份
总田亩数(亩)
无主产业
业权不明产业
数量(亩)
占总田亩数比例(‰)
数量(亩)
占总田亩数比例(‰)
宁都
5.45
8.04
兴国
1.20
0.99
于都
32
—
—
会昌
—
—
—
—
瑞金
1.76
0.86
石城
27.4
4.35
资料来源:“田亩数”来自《整理全省土地各县田亩调查完毕》,《江西民国日报》,年10月2日,第7版;“无主产业”和“业权不明产业”数量来自《宁兴雩会瑞石六县农村救济土地处理工作概述》,《经济旬刊》第6卷第4期,年2月5日,第45—46页。
说明:于都县的面积和人口规模与宁都县相当,但“总田亩数”却相差甚远,疑有误,此处按原文列出。
不难看出,与全县田亩数相比,各县的无主产业和业权不明产业并不多。除会昌县这两项数字阙如无从得知外,其他5县中,于都县的无主产业少至32亩;宁都县的无主产业和业权不明产业数量较多,分别是亩和亩,但占该县田亩的比例很小,只占5.45‰和8.04‰;石城县的无主产业所占比例较高,但也仅占27.4‰。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土地有了归属。在男丁大幅度减少的情况下,“地归原主”能有一个较为圆满的结局,虽不排除有势力者趁机侵占无主产业的可能,但国家力量与乡村社会的共同努力应是主要原因。在此过程中,一方面,乡村社会用立嗣的办法解决土地继承问题。针对战后出现的继嗣难题,乡村社会对传统的继嗣条例加以适当调整,使男性继承传统得以延续,从而有助于确定土地的业权。另一方面,政权尊重了乡村社会的男性继承传统。政府提倡用现代继承法规来解决土地继承问题,与乡村社会的男性继承传统相差甚远,乃至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背离。但双方的最终目标是统一的,即确定土地的产权。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只要能确定土地产权,田赋就有相应的承担者;至于产权继承的具体途径,只是手段问题,无关宏旨。当政权力量向乡村社会扩张之初,若强势地改变乡村的继承传统,结果可能招致乡村社会强有力的抵制。这种抵制将阻碍“地归原主”工作的推进,因此政权没有通过国家力量加以压制,而是尊重乡村社会的男性继承传统,与乡村社会达成妥协,“地归原主”的结果较为圆满。
二、“改革匪易”:一田数主的延续
自康熙年间以来,一田二主(甚至一田数主)的现象在赣南乡村社会逐步形成。[13]有学者认为,赣南人地关系紧张局面通过把土地分割为田皮和田骨得以暂时缓和。[14]土地革命时期,田皮权、田骨权因素在阶级划分和土地分配上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15]
土地革命时期,分田并未破坏田塍,分田的时间也不长,民众对原有产业状况包括皮权、骨权等所有权关系记忆犹新。兴国县档案馆藏有1册《江西省兴国县榔武区土地及其他不动产假登记底册》(以下简称《底册》)[16],这本底册立于年4月30日,记录的是该区石燕村的5位业主——朱新明、朱新曜、朱新曦、朱增伟、朱增修的土地及不动产情况。每份不动产都注明所有者、所有权的来历、其他权利关系等,共记载了57份,其中20份产业的权利人不止一个,兹举数例列于表2。
表2《底册》中多个权利人的产业
地产种类
所有者
所有权的来历
其他权利关系
松树坪坝
朱新曜
祖上遗留,纯熙堂四房均管
-
土
朱增伟
祖上遗留,已分
土主老鹰石黄宅
田
朱新曜
己置
田主金斗山僧宅
田
朱增修
炳葵堂众业
田主吕宅
山
祖遗
晖、明、曦、曜四人均分
山主钟宅
山
朱新曦
祖上遗留,纯熙堂四房均分
山主吕宅
从表2可知,每份产业都有1个“所有业主”,但可能有多个权利人。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1.田皮权、田骨权不统一。表2中的“田主”、“土主”和“山主”指拥有田、土、山骨权者,“所有者”则是拥有皮权者;2.田皮权、田骨权虽统一,但祖上遗留下来的产业一直没有分开,因此多人共同拥有这份产业,如表中的“祖上遗留,纯熙堂四房均管”即属此类。笔者在田野调查中得知,“纯熙堂四房均管”指的是朱新晖、朱新曦、朱新明、朱新曜4兄弟共同拥有所有权,朱增伟、朱增修是朱新晖之子。[17]
《底册》中反映的一田数主现象普遍存在于赣南各县。按照惯例,拥有骨权者承担赋税,拥有皮权者向骨权者缴纳一定数量的田租。在某些地方,皮权者以一定数量的铜钱或银元缴纳田租。随着赋税、附加费用的增加及谷价的上涨,骨权者的实际收入较以前减少,由此引发了缴纳赋税和田租等方面的纠纷。例如,年,时任上犹县长的杨舟在给省政府的呈文中提及,这种情况“不独影响完纳赋税,关于此项租谷涉讼,亦已迭见发生”。[18]从政府的角度看,一田数主引发赋税、田租方面的争端,增加了地籍管理的复杂性,因此,希望借“地归原主”之机加以改革,实现产权单一化,即改一田数主为一田一主。
基于以上考虑,在“地归原主”过程中,一方面,江西省政府对历史上形成的一田数主现象予以承认和保护,动员“有田地的,无论皮田、骨田都要赶[紧]插标请求登记”[19];另一方面,江西省政府提出了产权单一化的改革意见。
年3月,兴国县政府就如何处理一田数主问题请示江西省政府。省政府指示可依据以下3个办法改一田数主为一田一主:“一、由一方备价偿给对方,承受该业之全部权;二、由一方以其应得之若干年份田租额,让给对方,作为代价而承受之;三、按各方应得之田租额成份比例划分耕地面积,各别管业。”[20]这3种方法在理论上似乎能行得通,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还是遇到不小的阻力,这从江西省政府就同一问题给上犹县的答复中可以看出。
年8月,省政府给上犹县的批复中,表达了希望能借“地归原主”之机“统一皮、骨,根本整理”的愿望,并给出与兴国县相同的改革方案。不同之处在于省政府主动提出这些方法推行起来困难不小:首先,皮、骨双方是否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承受土地的全部权利;其次,若干年份的田租额不容易估计,如果遇上歉收之年,将如何处理,且要顾及皮、骨双方是否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再次,若按比例划分耕地面积,各别管业,耕地肥瘠不一,以面积比例划分,有失公允;更有甚者,有的业主拥有较多田产,分散在各地,拥有骨权的人不知田地在哪里,但拥有皮权的人则知道,政府清查分配时,非常不容易,查访时更难。总之,“皮田、骨田由来已久,积习相沿,牢不可破”。[21]
随着“地归原主”工作的全面铺开,各县就如何解决田皮、田骨权问题的请示也越来越多。鉴于既定的产权单一化改革方案无法实现,年9月,江西省政府的批复趋于现实:愿意分管者任其分管;仍旧保留皮权、骨权者,由骨权者负担钱粮及附加税。[22]政府放弃了产权单一化的改革方案,继续承认一田数主的产权状况,因此,地归原主工作结束时,在发给业主的管业证书上,出现了“有皮权者姓名”一栏。
就此问题,政府部门发出了“改革匪易”的感叹,并分析改革的阻力在于拥有皮权者势力强大,一旦改革,由于触犯了他们的利益,一定会引起他们的“群起反对”;骨租方面虽然减轻了负担,但“管骨者多属日就衰落之田主,人少势弱”,而且,“骨租能否替政府作后援使皮租就范”也是一个存疑的问题。[23]虑及于此,政府方面只能保留底线,即确保田赋及各项附税有相应的承担者,对产权混乱状况只好任其自然。由此可见,在向前苏区乡村社会扩张的过程中,政府深切感受到在乡村社会的孤立无援,产权单一化改革既可能引起土地皮权者反对,又可能得不到骨权者支持,不得不放弃了产权单一化改革的努力,继续承认乡村社会的传统产权状况。由上而下的渗透与扩张颇为艰难,但是,扩张政权在前苏区乡村社会的控制力,仍是各级政府的努力目标。
三、政权控制力的扩张:提取族田庙产的部分收益
明清以来,赣南乡村基本上是聚族而居,乡村社会的公共事务,如办学、修路、筑桥、维持治安等,基本上是由宗族和地方上的其他公共团体(如路会、桥会等)出面主持,所需经费大部分来源于各类公产。赣南各县的公田较多。毛泽东在寻乌县调查时发现,该县土地中,族田、会田等公田占40%之多。公田占土地比重较大的现象普遍存在于赣南各县。[24]饶伟新考察了明清以来赣南的宗族情况,发现每族每祠一般都置有祭田和学田。[25]除族产外,不同宗族的人也往往以民间信仰为纽带,设立庙产,“异族者又往往联为神会,亦醵金置产”。[26]为了修路和筑桥,乡村设有路会和桥会,并置有会田。各种各样的公田累加起来,构成土地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土地革命中,族产、会产等公田被没收分配。[27]按照“地归原主”的原则,革命中被没收的公田应发归原主。
战争结束后,政府希望扩大在乡村的控制力,并把切入点定在了办学校和维护乡村治安上。自古及今,兴办学校都是教化地方的重要手段,在清代至民初的赣南乡村也不例外,宗族往往设有家塾义学。土地革命前,兴国各姓在县城兴办了十几所族学。[28]瑞金县的族学也不少,“本县自清末停科举后,即由各姓设立初等小学校”。[29]土地革命时期,族学被列宁小学、夜校等取代。战争结束后,国民政府发现前苏区乡村社会的民众“只知公历为某某年而不知民国年号,只知有马克思、列宁而不知其他”[30];兴办学校成为国民政府改变民众思想的重要途径,蒋介石甚至电令江西省政府,凡是军队所到之地必须设立学校。[31]
此外,维持乡村治安也是控制乡村的重要手段。明清以来,赣南乡村地区的宗族往往设立宗族武装和围寨以维持治安,赣南地方社会呈现出军事化特征。[32]第一次国共战争在赣南落下帷幕后,政府为了加强对乡村的控制,积极推进保甲制。
无论是兴办学校还是维持乡村治安,都需要相应的经费支持;但“地归原主”工作尚未完成,田赋及各项附加税无法征收,政府经费非常紧张。鉴于此,年3月,第八区行政区督察专员邵鸿基以宁都、于都、会昌、瑞金、石城等县办理教育和维持治安所需经费“款无所出”为由,呈请江西省政府将族田和庙产确定为“私有公管”,并提取祠产的大部分收益和庙产的全部收益用作教育和治安经费。邵氏在呈文中还特意强调此举已“征诸士民意见,咸认为此举于地方裨益良多”。[33]对于邵氏的这一请求,省政府以与保障产权的原则相悖予以否定,但考虑到各县教育及警察、保甲经费的确困难,在确保其产权的前提下,提取族田收益的3/5为教育专款,提取庙产收益的4/5为警察、保甲经费,以3年为限。[34]
就笔者所掌握材料,并未看见3年以后归还此部分族田、庙产收益的官方文件。修于年的民国《瑞金县志稿》有如是记载:“今日公堂之公款用途颇有变更,而以设立小学者为多”[35],因此,至少就瑞金县而言,直到抗战时期,公产的部分收益仍用于兴办教育。
在提取族田庙产部分收益问题上,政府的主张未遭到乡村社会的反对,但在瑞金县长谢寿如给省政府的呈文中,却显示出保与保的民众之间产生了较大的纠纷。其根源在于:祠庙在甲保,田地在乙保,甲以祠庙所有权为依据,乙以田地所在地为由,争夺为本保办学经费。[36]在这种情况下,公产收益到底应归哪一方,并无明文规定。面对这一纠纷,省政府主席熊式辉请教高等法院后,作出如下答复:尊重和保障族田庙产的产权,其收益由产权所在地提取并作为办理保学的经费。[37]
政府提取族田庙产的部分收益作为办理保学、维持治安的经费,这一举措之所以未遭到乡村社会的反对,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族田庙产的产权得到了保障;第二,族田庙产收益的用途在性质上并未发生变化。在此之前,族田庙产收益的主要用途就是兴办学校、维持治安等,因此,政府提取一部分收益用作教育、保甲经费,就其用途来说并没有实质性改变。政权力量的渗透和扩张一定程度上契合了乡村社会公产收益的传统配置模式,提取族田庙产的部分收益作为办理保学、维持治安经费这一举措进行得比较顺利,政府借公产的部分收益扩大了在乡村的影响力,加强了对乡村社会的控制。
四、理想与现实的差距:剔除田赋积弊的努力
各级政府对“地归原主”工作高度重视,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确定土地产权后才能开征田赋,政府经费才能得到保障。战争过后,民力有待纾缓;而且,“各县农村土地契据失落,征册散亡”[38],征收田赋非常困难。按照《被匪区域减赋暂行办法》的规定,赣南17县中除未经历土地革命的少数县份(虔南、定南、龙南、大庾)外,多数县份的所有农欠、往年的田赋一律豁免;当年田赋则视“被匪”时间长短分为全免、减免和缓征。[39]
田赋是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在短期减免之后,重新开征势在必行。为此,各县政府一方面抓紧进行清理产权、登记土地,尽早完成编造征册工作;另一方面,正如时任江西省第八行政区督察专员的邵鸿基接受记者采访时所言,要借“地归原主”之机,“整理田赋,至清查后,决剔除以前种种积弊”[40],即要改革田赋征收中的各种弊端。
汪浩如此描述江西省田赋征收中存在的弊端,“有田无粮者有之,有粮无田者有之,田沃而粮轻者有之,田瘠而粮重者亦有之”。[41]田赋征收情况很不理想,年,熊式辉在演讲中提到,“多数的县份,总只征到二成、三成、四成”[42];田赋短缺的现象非常严重,“报征数不及额征数之半”。[43]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大户抗粮的现象非常严重。有的强宗大族从不完粮纳税,兴国县三都七保即是一例,该地民风强悍,“从来不纳税,不完粮”。[44]这种情况并非特例,而是颇为寻常的现象,“有许多人,自民国以来,即没有完过粮”[45];第二,漏税现象严重,其根源在于纳粮户往往不登记准确姓名。刘志伟的研究揭示,自清代以来,户并不登记真实的纳税人姓名,户名一般也不是现实的个人;户成了1个纳税单位,在总户下有子户,各个子户名下又有具体的土地所有者,可以自行直接向官府纳税。[46]民国时期的赋税制度由清代沿袭而来,因此,对于纳粮户的准确姓名,政府一向难于稽考。
经过清理业权、编造征册和完善征收制度,启征田赋的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年10月1日,瑞金和石城启征田赋。[47]之后,各县先后开征。宁都开征田赋最晚,于年2月启征。[48]
虽然邵氏希望借“地归原主”之机剔除田赋征收中的积弊,江西省政府在征收制度、程序上也进行了积极的改革,但在征收田赋问题上,各种弊端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
首先,田多粮少、田少粮多的现象依然存在。征册是征收田赋的依据,编造征册是建立在土地登记的基础上,江西省第八行政区政府督促所辖各县尽快完成土地编查工作。,清理产权、登记土地的实际工作主要落在各乡的两位农村兴复委员会事务员身上,按照规定,他们必须“风雨无间,逐日实行编查,事务员每人每日平均最低限度须编查田地号”[49];额定的工作量已经很大,而实际的编查工作甚至进行得更快,宁都县有的事务员“每日编查之田,有多至份者”。[50]要完成这样的工作量,事务员显然不可能做精细的编查;加之革命过后,豪绅的力量在前苏区乡村社会重新崛起,土地登记中的各项内容基本上由豪绅自己说了算,“瑞金、兴国、石城收谷二三千担之地主大有人在,他们在‘租额’一项上,都是尽力少写,使政府少了税收”。[51]
其次,豪绅大户抗欠田赋的现象依然存在。年10月,刚开征田赋,赣南各县豪绅就组织了请愿团,明义上是请愿减粮,实际上是企图“抗纳田赋,以图恢复旧日豪绅不纳田赋之恶习”。[52]虽然这次公开的集体请愿减粮活动被各县制止,但个别豪绅大户仗势抗赋或欠赋的现象应该是难以避免的。江西省政府对年度抗欠田赋的情况有这样的描述:“乃考查各县情形,小户钱粮多已清完,大户欠赋,无人敢问。”[53]虽然是全省的情形,但赣南作为江西省的重要区域,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类似的情况。
其三,纳粮户的准确姓名问题依然没有解决。虽然深知没有掌握纳粮户准确姓名给田赋征收带来的种种弊病,但是,因急于完成土地编查工作以便尽早开征田赋,政府并没有借“地归原主”之机掌握纳粮户的准确姓名,而是沿袭乡村传统习惯。例如,规定公田按照以下方法插标:“所有祠堂、庙宇、神会或其他公共团体所有之产业,即以某祠堂、庙宇、社会等公共团体为业主,将其名称写于业主姓名一格之内,由公产管理人,或其公推代表,代为插标标明之。”[54]插标是编造征粮册的依据,如前所述,赣南各县公田所占比重很大,这意味着征粮册中很大一部分土地所有者的姓名仍然是某祠堂名或某庙宇名等,而不是具体的个人。因此,当欠赋现象发生时,政府很难追查相应的责任人,对此,江西省政府也只能深感无奈,感叹田赋征收已到了“不堪问”的地步。[55]
虽然如此,“地归原主”后赣南各县田赋征收情况仍然较前有所改善。首先,漏税现象较前减少。在“地归原主”中,有的地主虽然尽量少报田亩数量,但为了确定产权,不得不去每块土地上插标、登记,于是出现了一些绅士“低声讲着本来一些漏租的田地,现在也只好去插标了”[56]的情况。插标之后,田地被编入征册,这意味着以往完全不纳田赋的土地也必须承担一定的赋税。第二,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豪绅抗缴田赋的行为。如,年10月于都、瑞金、石城等县豪绅请愿减粮的行为就被各县“严密防范制止”。[57]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能否在乡村顺利地征收田赋,折射着政权对乡村社会控制力的大小。如前所述,在整理田赋前,“有许多人,自民国以来,即没有完过粮”;赣南某些强宗大族,其中既包括豪绅大户,亦包括宗族中的小户人家,“从来不纳税,不完粮”;江西省多数县份只能征到额定征粮数的二成至四成。其时,政权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力之弱可见一斑。整理田赋后,虽然田赋征收的某些积弊依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但通过田赋征收折射出的政权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力无疑较前有较大的提高。在此基础上,政权力量不断向乡村渗透和扩张,到抗日战争时期,田赋征收由缴纳现金改为征收实物(粮食),征粮任务也较前加重,但是,赣南各县田赋征收“尚称顺手”[58],完成情况较好,甚至有不少县份能超额完成征粮任务。这种情况的出现,与政府的抗战动员和民众的抗战热情有一定的关联,但也由此可见政权对乡村社会控制力的显著加强。
五、结语
陈春声指出,在中国的乡村社会研究中,“国家”的存在是研究者无法回避的核心问题之一。[59]沿着陈氏的研究方向,考察—年“地归原主”中国家与乡村社会的互动,有助于更为微观地考察政权力量向前苏区乡村社会的渗透和扩张,从而有助于更全面深刻地理解土地革命后赣南区域社会历史变迁的轨迹。“地归原主”从字面上看是要让土地恢复到革命前的状态,但国民政府的理想不限于此,而是希望借此机会扩大在乡村社会的控制力,对乡村加以改造,以避免革命的再度发生。政权力量的渗透和扩张与乡村社会的传统发生了碰撞,乡村社会对此既有合作也有抵制,政权力量根据乡村社会的回应对政策作出了一定的调整和妥协。在土地继承权问题上,政府提倡的现代继承法规和乡村社会的男性继承传统有很大的不同,政权尊重了乡村的继承传统,乡村社会也对具体的立嗣条例作出了适当的调整,“地归原主”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在产权改革问题上,由于得不到乡村社会的支持,政府产权单一化的改革未能成功,只能继续承认乡村社会一田数主的传统产权状况,并由此深感树立政权在乡村社会的权威且被乡村社会认同的迫切性。为了扩大政权在乡村社会的控制力,政府提取了一部分族田庙产收益作为办理保学、推行保甲的经费,此举一定程度上契合了乡村社会公产收益的传统配置模式,政权力量与乡村社会之间的互动较为顺畅。在整理田赋问题上,政府希望借“地归原主”之机“剔除以前种种积弊”,虽没有完全达到目标,但田赋征收能力无疑较前有一定程度的提高,折射出政权对前苏区乡村社会控制力的加强。
杜赞奇认为,直至19世纪末,不仅地方政权,而且中央政府都严重依赖乡村文化网络,从而在乡村中建立自己的权威;进入20世纪之后,国家政权逐渐放弃、甚至毁坏文化网络以深入乡村社会。[60]如果把—年的国家政权建设置于“地归原主”中加以考察,我们会发现,政权力量向前苏区乡村社会渗透和扩张的过程中,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尊重乡村社会的传统,有时甚至向乡村社会传统加以妥协,以达到深入乡村社会的目的。
借“地归原主”之机,政权力量开始了向前苏区乡村社会渗透和扩张的艰难历程。启征田赋标志着“地归原主”工作的结束,但政权力量向乡村渗透和扩张的趋势没有停止,并且加大力度,政权的控制力不断增大。例如,产权单一化改革中,政府深感在乡村社会孤立无援而不得不放弃;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抗日战争时期,蒋经国在南康、上犹、赣县等县推行“扶植自耕农”运动时,尽管遭到当地豪绅的强烈反对,还是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得到了多数民众的好评和支持。[61]新中国建立后的土改运动中,当地民众仍然很怀念蒋经国,乃至给土改“造成很大障碍”。[62]中国共产党方面也意识到,尽管土地革命在赣南进行得轰轰烈烈,但到抗战后期,革命的影响在赣南已经微乎其微;中共中央书记处归因于“小蒋的军事进攻与欺骗并用”[63];这种说法有一定的依据,但究其实质,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是政权力量对赣南乡村社会渗透和扩张之结果。抗战时期,政权力量如何迅速而有力地向前苏区乡村社会渗透和扩张,笔者将另文讨论。
RestitutionofLandtoItsOriginalOwnerandRelationbetweenCountryandCountryside:
AnalysisofGannanSocietyaftertheAgrarianRevolution
HuangWeiying
(NanchangHangkongUniversity,Nanchang)
Keywords:RestitutionofLandtoItsOriginalOwner;Country;Countryside;Post-theAgrarianRevolution;GannanSociety
Abstract:Fromto,takingtheopportunityofrestitutionoflandtoitsoriginalowner,NanjingNationalGoverrmentinfiltratedruralsocietyofthepastcentralsovietarea.Therefore,theinteractionbetweencountryandruralSocietylifteditscurtain.Following,theregimehadstrongercontrollingforceontheruralSociety.
*年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土地革命与土地改革引致的乡村社会变迁研究:以于都县为中心”(MKS),年国家社科入围资助项目“从土地革命到土地改革:—年赣南乡村社会变迁”(EA13043),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招标项目“从土地革命到土地改革:—年赣南乡村社会研究”(JD)。
注释:
[1]〔美〕杜赞奇著,王福明译:《文化、权力与国家:—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年版,第1页。
[2]《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土地处理条例》(年10月),蔡鸿源编:《民国法规集成》第39册,黄山书社年版,第页。
[3]《兴国县临时清乡善后委员会六个月工作报告书》(年5月15日),兴国县档案馆藏,民国档案,/2—6—5/69/80。
[4]游海华:《重构与整合———年赣南闽西社会重建研究》,经济日报出版社年版,第—页。
[5]赣南包括赣县、于都、信丰、兴国、会昌、安远、寻乌、龙南、定南、虔南、大庾、南康、上犹、崇义、宁都、瑞金和石城等县,土地革命时期,除龙南、定南、虔南、大庾4县外,其余县份都是苏区或半苏区。
[6]民国《瑞金县志稿》上,“第三章人民·第一节户口及壮丁统计”,第45页。
[7]汪浩:《收复匪区之土地问题》,正中书局年版,第50页。
[8]《抄原呈》(年6月14日),兴国县档案馆藏,民国档案,/2—33—1//23。
[9]标题缺(年8月12日),兴国县档案馆藏,民国档案,/2—33—1//20。
[10]刘钟英:《民法继承释义》,法学编译出版社年版,第99—页。
[11]《兴邑社背副主修家鸿公遗传》,兴国县《龙兴祠刘氏联修族谱》,年修,收藏地:兴国县茶园乡孔目村,无页码。
[12]《欧阳氏三大房重订继嗣条例》,安远县濂江《欧阳氏族谱》第4卷,年修,上海图书馆藏,第7-8页。
[13]饶伟新:《生态、族群与阶级――赣南土地革命的历史背景分析》,博士学位论文,厦门大学历史系,年,第91页。
[14]黄志繁:《“贼”“民”之间:12-18世纪赣南地域社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年版,第页。
[15]黄伟英:《中央苏区〈土地革命分田簿〉探究——江西兴国县茶园乡孔目村土地分配》,《农业考古》年第1期,第91-92页。
[16]《管业证、农村兴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录及榔武区土地及其他不动产假登记底册》(年4月30日),兴国县档案馆藏,民国档案,/2—44—3//4—35。
[17]年3月3日,与当地老人朱子林的访谈;亦可参考兴国县长冈乡石燕村《朱氏重修族谱》,年修,第—、页。
[18]《据前任上犹县长杨舟呈为业佃因田租问题时起争端应如何办理乞核示等情令仰转饬遵照》(年8月1日),《江西省政府公报》年第号,年8月6日,第12—13页。
[19]《宁兴雩会瑞石广七县农村兴复委员会清理业权登记田地应用标语》,兴国县档案馆藏,民国档案,/2—33—1//13。
[20]《兴国县呈送县政会议录分别指饬遵照》(年5月10日),《江西省政府公报》年第号,年5月15日,第16-17页。
[21]《据前任上犹县长杨舟呈为业佃因田租问题时起争端应如何办理乞核示等情令仰转饬遵照》(年8月1日),《江西省政府公报》年第号,年8月6日,第15页。
[22]《兴国县第六区农村兴复委员会训令》(年9月12日),兴国县档案馆藏,民国档案,/2—33—1//8。
[23]《据前任上犹县长杨舟呈为业佃因田租问题时起争端应如何办理乞核示等情令仰转饬遵照》(年8月1日),《江西省政府公报》年第号,年8月6日,第15页。
[24]《江西苏区中共省委工作总结报告》(年5月),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选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江西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页。
[25]饶伟新:《生态、族群与阶级――赣南土地革命的历史背景分析》,博士学位论文,厦门大学历史系,年,第—页。
[26]民国《瑞金县志稿》上,“第三章人民·第三节民性与礼俗”,第54页。
[27]黄伟英:《中央苏区〈土地革命分田簿〉探究——江西兴国县茶园乡孔目村土地分配》,《农业考古》年第1期,第87页。
[28]肖正清:《回忆忧道小学》,《兴国文史资料选辑》第2辑,兴国县政协文史资料工作组年编,第页。
[29]民国《瑞金县志稿》上,“第五章县政与司法·第四节教育”,第82页。
[30]《兴国县收复后六个月县政实施概况报告书》(年4月),兴国县档案馆藏,民国档案,/2—8—2/77/3。
[31]《匪区收复后政府须努力教民》,《江西民国日报》,年9月28日,第2版。
[32]饶伟新:《明清时期华南地区乡村聚落的宗族化与军事化——以赣南乡村围寨为中心》,《史学月刊》年第12期,第95-页。
[33]《邵专员请将各县公产拨为教育专款》,《江西民国日报》,年3月18日,第4版。
[34]《奉行营指令本府转呈邵专员拟议处理宁广石雩会瑞等六县祠堂寺庙公产办法一案转饬遵照》(年5月27日),《江西省政府公报》年第号,年5月30日,第4-5页。
[35]民国《瑞金县志稿》上,“第三章人民·第三节民性与礼俗”,第54页。
[36]《提拨款产以充保学经费,凡祠庙款产,应随祠庙所在地抑归产业所在地请核示由》(年11月29日),江西省档案馆藏,民国档案,16/3//1。
[37]《据呈提拨祠庙款产以充保学经费之用其款产应随祠庙所在地抑归款产所在地请核示等情指令知照由》(年1月24日),江西省档案馆藏,民国档案,16/3//3—4。
[38]《第八区收复各县土地处理完毕》,《江西民国日报》,年9月10日,第7版。
[39]《被匪区域减赋办法,分全免减免缓征三种》,《经济旬刊》第3卷第5期,年8月15日,第60页。
[40]《邵专员由京返省》,《江西民国日报》,年4月14日,第3版。
[41]汪浩:《收复匪区之土地问题》,第26页。
[42]熊式辉:《县财政枯竭之原因》(年5月25日县政研究会开会演说),《熊式辉档案》,哥伦比亚大学巴特勒图书馆藏,speeches。
[43]《江西省政府训令·财征字第66号》(年12月4日),《江西省政府公报》年第号,年12月9日,第1页。
[44]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争取三都七保的意义和工作方法》(年2月26日),引自《石叟材料》。石叟是陈诚的别号,他奉命“围剿”中央苏区,行军中搜集了一些共产党方面的文字资料,汇总成《石叟材料》。
[45]熊式辉:《县财政枯竭之原因》(年5月25日县政研究会开会演说),《熊式辉档案》,哥伦比亚大学巴特勒图书馆藏,speeches。
[46]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47]《第八区所辖各县纷纷开征田赋》,《江西民国日报》,年10月9日,第6版。
[48]各省实干政治研究会编:《游客话江西》,上海汗血书店年版,第62页。
[49]《江西省第八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督促所辖各县进行清理业权登记土地工作办法》,兴国县档案馆藏,民国档案,/2—33—1//16。
[50]《八区专署积极完成土地清理工作》,《江西民国日报》,年12月28日,第7版。
[51]《游客话江西》,第53页。
[52]《八区专署制止豪绅请愿减粮》,《江西民国日报》,年10月27日,第7版。
[53]《各县催征田赋应先从富绅大户公共团体及公务人员入手如仍有恃势抗欠情事即照前颁取缔富绅大户欠粮办法切实追办令仰遵照》(年2月4日),《江西省政府公报》年第号,年2月10日,第10页。
[54]《宁兴雩会瑞石广七县土地处理清理业权登记田地工作程序与方法》,《经济旬刊》第6卷第5、6期合刊,年2月25日,第61页。
[55]《各县清查田亩及花户的名情形限期呈报令仰遵办》,《江西省政府公报》年号,年2月11日,第5页。
[56]《游客话江西》,第54页。
[57]《八区专署制止豪绅请愿减粮》,《江西民国日报》,年10月27日,第7版。
[58]《乡镇赋粮征购应兼受田管处命令》,《新赣南旬刊》第4卷第7期,年11月15日,第页。
[59]陈春声:《乡村的故事与国家的历史——以樟林为例兼论传统乡村社会研究的方法问题》,《中国乡村研究》第2辑,商务印书馆年版,第1页。
[60]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年的华北农村》,第4页。
[61]王希真:《横市乡的“扶植自耕农示范区”》,《南康文史资料》第3辑,南康县政协委员会年编印,第—页。
[62]《赣县第四区吉埠乡典型调查材料》(年5月),赣县档案馆藏,建国后档案,1/1/6/29。
[63]《中央书记处关于开辟与坚持赣南粤北工作给广东区党委的指示》(年12月7日),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5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年版,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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