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经过宁都警方大量细致的工作
犯罪嫌疑人宋某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并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悉,犯罪嫌疑人宋某萍是宁都警方侦办的
何某华(已判决)等人涉黑案的重要组织成员
为逃避打击曾潜逃在外
案件侦查终结后
警方依法将宋某萍涉黑案移送起诉
经查明,犯罪嫌疑人何某华(已判决)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及社会地位,于年3月15日成立江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己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雇请犯罪嫌疑人宋某萍为公司财务人员,犯罪嫌疑人宋某萍在明知何某华涉黑组织在宁都青塘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积极参与该涉黑组织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犯罪活动。
8月11日下午,宁都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宋某萍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案。整个庭审历时两个多小时,案件顺利审理完毕,经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据悉
年12月31日
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何某华等9人涉黑案进行公开宣判↓↓↓
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窝藏罪、非法拘禁罪等7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何某华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一千零五十五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等,数罪并罚,判处其余八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百五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年至年间,被告人何某华通过承包工程、经营果园等,获得较大利益,完成其个人的资本原始积累。为树立个人地位、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何某华于年3月15日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了江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本人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何某华纠集被告人何某明、何良某、何明某、宋某、何建某、何某长等人加入该公司,纠集孙某青、何某荣、邓某诚、温某飞等社会闲散人员为其所用。被告人何某华以公司的名义在青塘镇圩镇周边大肆倒卖土地,聚集人员实施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何某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通过非法倒卖.11亩土地的使用权,非法获利.09万元,使其经济实力得以壮大;通过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何某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共实施了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窝藏等16起犯罪和14起违法活动。另查明,何某华个人还实施了非法拘禁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何某华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赣州警方将以开展“六清行动”为抓手
强力推进扫黑除恶大会战、大决战
不断在深挖根治上见成效
在长效常治上下功夫
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战
以案释法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来源:赣州公安
整编:宁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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