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多数市民都能够自觉遵守禁燃规定,禁放理念深入人心,但依然有市民不听劝阻,执意燃放。昨日,英才周边就有一居民乔迁新居,按捺不住心中喜悦,擅自燃放爆竹,本想讨个好彩头,却因违法燃放被城管罚款元。3月19日上午,县城管局城管大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整治过程中发现英才对面返迁房有一片散落的爆竹屑,据周边居民反映凌晨6点有人在此燃放鞭炮。经查,是该返迁房业主陈某因喜迁新居,图个吉利,不顾相关规定和安全隐患,在门口燃放爆竹。执法人员根据《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并对其进行了处罚,并责令将燃放的爆竹屑清理干净。宁都城管温馨提示:市民朋友不要心存侥幸燃放烟花爆竹,切实遵守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相关规定,否则将严格依照《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违反禁放规定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呼吁市民积极宣传和倡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理念,发现违规行为主动劝阻、积极举报,共同保护市容环境。禁售、禁燃举报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城管局年2月10日宁都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最新通告宁都县人民政府关于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宁府发[]2号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效规范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决定,在县城规划区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售禁燃范围(一)宁都县城区禁售禁燃范围:东至昌厦公路(含昌厦公路东侧居民区),西、南、北至翠微峰大道。(二)宁都县城区禁燃范围外的以下地点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1.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2.车站等交通枢纽;3.加油站、液化气站以及易燃、易爆、销售、储存、使用场所;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6.工厂、非煤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以及山林等重点防火区;7.其他需要禁止燃放的地方。二、禁售禁燃内容全面禁止在任何时间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三、禁售禁燃管理1.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新闻媒体、村(居)委会、宾馆酒店、物业要配合做好相关的教育、宣传和引导工作。2.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要带头严格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并做好亲朋好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劝导工作,杜绝燃放烟花爆竹。3.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依法依规坚决予以从严查处。4.对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依法依规坚决予以从严查处。5.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由县城管局依据《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责令及时清理燃放废弃物,拒不清理的,处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由县融媒体中心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负面曝光;对不听劝阻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广大居民要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自觉遵守禁售禁燃规定,积极举报违法违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提供居民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元奖励,对提供国家公职人员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经查证属实的给予0元奖励,对提供商家(企业、个人)违法违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经查证属实的给予0元奖励。同时在禁燃区范围以外,要安全燃放或少放烟花爆竹,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对大气环境的污染,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改善空气质量作出应有贡献。7.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劝阻、制止或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城管局,对接举报后推诿扯皮、不采取措施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纪委监委依纪依规予以追责。特此通告宁都县人民政府年2月10日来源:宁都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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