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付某某等17人依法提起公诉,该案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付某某、谢某甲、谢某乙、曾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在经营“壹号公馆”KTV期间,以暴力等手段为非作恶,二年内实施了聚众斗殴犯罪、组织淫秽表演犯罪、寻衅滋事违法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谢某丙在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域,与何某、揭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聚众造势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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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文字、编辑:曾翠玲
审核:高毅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原创出品年第4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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