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二男子伙同他人开设以“押三公”为赌博方式的流动赌场,从中抽斗渔利,近日,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赖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年1月9日至1月11日连续三晚,被告人赖某在宁都县对坊乡工商所北边其老房子三楼内开设以“押三公”为赌博方式的赌场,赖某负责召集赌客,提供赌具及烟水,参赌人员有刘某、陈某等十多人,每把押注一两千元至上万元。被告人赖某每次从赢庄中抽取斗钱元,三天累计抽斗渔利约元。
因被告人赖某担心在其老房子里赌博被查获,停了几天后赖某与他人合伙,将赌场搬至宁都县对坊乡葛藤村坑口组的陈某家一楼餐厅内,连续两晚聚众赌博。参赌人员有刘某、陈某等十多人。被告人赖某每次从赢庄中抽取斗钱元,两天累计抽斗渔利约1元。除支付陈某元场地费,剩余“渔利”由被告人赖某等合伙开设赌场人员平分,被告人赖某获利约元。
过了几天,被告人赖某与合伙人又将赌场从陈某家搬至宁都县对坊乡坑塘村窑前组的刘某二楼房间内,连续两晚聚众赌博。参赌人员有刘某、陈某等十多人。被告人赖某每次从赢庄中抽取斗钱元,两天累计抽斗渔利约1元。除支付刘某等人元场地费、好处费元,剩余“渔利”由赖某等开设赌场人员平分,被告人赖某获利约元。
年2月3日至2月5日晚,被告人赖某邀集被告人李某入伙开设赌场,将赌场搬至对坊乡“富康新村”李某家一楼大厅及李某父亲保障房一楼大厅内聚众赌博。赌博的方式为“押三公”,赌具及烟水由被告人李某提供。同时被告人赖某雇佣他人在赌场内帮忙,负责发烟水、帮赌客取钱,在赌场外放哨。参赌人员有刘某、陈某等十多人,每把押注一两千元至上万元,被告人赖某每次从赢庄中抽取斗钱元,前两晚累计抽斗渔利约2元,第三晚抽斗渔利约元后被抓。除支付他人场地费元、放哨费0元、好处费元,放哨费元,剩余“渔利”由被告人赖某、李某等人分掉,赖某获利约元。
被告人赖某与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在赌场内累计抽斗渔利约6元,其中赖某分得约20元。被告人赖某于年2月5日晚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开设赌场的事实,并主动退缴非法获利20元至宁都县公安局;被告人李某于年2月27日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开设赌场的事实,并主动退缴非法获利元至宁都县公安局。宁都县公安局于年2月5日晚将在赌场内的赌资元予以收缴。
另查明,被告人赖某、李某分别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30元、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李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斗渔利,其中被告人赖某抽斗渔利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两被告人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赖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积极退赃和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积极退赃和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遂综合本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宁都早晚安
来源:清廉赣州
综合:微宁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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