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7月27日凌晨3时许,宁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辅警在路口处理被告人曾某的朋友曾某珍交通肇事逃逸案时,曾某要求一同随警车前往事故处理中队。
遭到执勤民警的拒绝后,曾某便辱骂执勤民警,民警当即口头传唤其到事故处理中队接受调查。曾某突然跑向马路对面的烧烤店内,拿出一把菜刀挥舞着冲向执勤民警,欲砍民警。
图片来源于宁都交管
执勤民警见状便到警车内予以躲避。曾某见状即朝警车前挡立柱砍了一下,并指着车内的民警叫嚣。后见一辅警在车外,曾某就又跑过去欲砍该辅警,之后被赶到的派出所民警控制抓获。
图片来源于宁都交管
审理认为宁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持械袭击和威胁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妨害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故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规定从重处罚。来源:宁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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