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受理了一起涉嫌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的案件。此案发生时正是刑法修正案实施的第一天,也是我县涉嫌该罪名的第一案。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郭某等人为了吃野味,在年3月1日晚,郭某、章某、温某三人一起驾车来到宁都某乡镇,持捕猎工具趁夜色猎杀到了两只野兔、一只野鸭,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归案。
经专业部门鉴别,涉案两只野兔为学名“华南兔”,野鸭为学名“斑嘴鸭”,均是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保护动物)。
检察官释法
《刑法》第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宁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猎区明确禁猎期的通告,宁都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犯罪嫌疑人郭某等三人,为了食用野生动物,在禁猎区与禁猎期猎杀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上述刑法条款,涉嫌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
该案正在我院审查起诉当中,等待郭某等人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保护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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