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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男子未经他人同意,竟然冒用他人身份证在银行办理多张信用卡,近日,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章某未经王某同意,于年3月8日,冒用王某的身份证在建设银行宁都支行十字街分理处、农业银行宁都支行营业部、邮政储蓄银行宁都支行营业部、宁都县农村信用社中山街分社各骗领了一张信用卡。被告人卢某未经赵某同意,于年3月8日,冒用赵某的身份证明在宁都县农村信用社中山街分社、农业银行宁都翠微支行营业部、邮政储蓄银行宁都支行中山街营业部各骗领了一张信用卡。 年3月10日,被告人章某、卢某因携带数十张他人的身份证及信用卡在江西省南丰县“中兴大酒店”房间被南丰县公安局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卢某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违背他人意愿,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鉴于被告人章某、卢某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赣州法院网
编辑:子非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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