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都法院曝光一批“老赖”
其中,含四名公职人员
最高金额达万元
快来看看
你认识这些“老赖”吗
陈冬生
被执行人:陈冬生
性别:男
职务:宁都县民政局干部(正科)
住址:赣州市宁都县梅江镇翠微西路号
案情介绍:年5月3日起至今,被执行人陈冬生因民间借贷纠纷在我院共有11个执行案件,涉案金额为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其义务。
立案时间:年5月3日
执行依据文号:()赣执65号;()赣执号;()赣执号;()赣执号;()赣执号;()赣执号;()赣执号;()赣执号;()赣执号等
执行法院:宁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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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贵明
姓名:刘贵明
性别:男
住址:赣州市宁都县小布镇横照村莆田组1号
案情介绍:年3月26日,被告刘贵明向原告借款68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月利率为2.5%,因到期后刘贵明未按时还款,原告向宁都县人民法院起诉,宁都县人民法院于年12月2日作出()宁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刘贵明在调解书生效后仍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之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
立案时间:年1月5日
执行依据文号:()宁民一初字第号;()赣执12号
执行法院:宁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68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已陆续偿还约30万元,剩余约40万元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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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保
姓名:黄金保
性别:男
职务:国税局干部
住址:赣州市宁都县梅江镇中山街
案情介绍:年3月7日,被告黄金保向原告借款1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月利率为2%,到期后黄金保未按时还款,原告向宁都县人民法院起诉,宁都县人民法院于年9月5日作出()宁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黄金保在判决生效后仍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之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
立案时间:年1月11日
执行依据文号:()宁民一初字第号;()赣执19号
执行法院:宁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13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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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秋生
被执行人:高秋生
性别:男
住址:赣州市宁都县赖村镇高岭村罗迳组9号
案情介绍:年11月14日起至今,被执行人高秋生在我院因民间借贷纠纷共有4个执行案件,涉案金额为8.9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其义务。
立案时间:年11月14日
执行依据文号:()赣执号;()赣执号;()赣执号;()赣执号
执行法院:宁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8.9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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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翠华
被执行人:宋翠华
性别:男
职务:中共宁都县委统战部干部(正科级)
住址:赣州市宁都县梅江镇宁都中学旁
案情介绍:年5月12日,被执行人宋翠华在担保合同纠纷中作出承诺于年12月4日前还清30万元欠款,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赣民初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相应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除扣划部分工资外,余款一直未予履行
立案时间:年1月12日
执行依据文号:()赣民初号;()赣执65号
执行法院:宁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30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履行了9.7万元,剩余20.3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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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仁峰
被执行人:曾仁峰
性别:男
职务:宁都县民政局干部
住址:赣州市宁都县梅江镇振兴路7号
案情介绍:自年1月11日起至今,被执行人曾仁峰在本院共有18个执行案件,涉案金额为.29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其义务。
立案时间:年1月11日
执行依据文号:()赣执51号;()赣执号;()赣执号;()赣执保22号;()赣执号;()赣执号等
执行法院:宁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9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履行了3万余元,剩余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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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健
姓名:李小健
性别:男
住址:宁都县梅江镇中山北路66号
案情介绍:年1月31日,被告李小健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期间归还1万元,因到期后李小健未按时还款,原告向宁都县人民法院起诉,宁都县人民法院于年12月10日作出()宁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李小健在判决书生效后仍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之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
立案时间:年6月21日
执行依据文号:()宁民二初字第号;()宁执字第号
执行法院:宁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金2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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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斌
被执行人:管斌
性别:男
住址:赣州市宁都县梅江镇李子园号
案情介绍:年9月20日,被执行人管斌向申请人借款元,无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宁都县人民法院于年3月7日作出()赣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清偿申请人借款元,并从年1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其义务。
立案时间:年3月7日
执行依据文号:()赣民初号;()赣执号
执行法院:宁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4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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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宁军
被执行人:古宁军
性别:男
住址:赣州市宁都县梅江镇宝塔路29号4楼
案情介绍:年12月5日起,被执行人古宁军分三次向申请人借款共计元,并约定月利率3%,期间被执行人归还元,尚欠元。宁都县人民法院于年4月24日作出()赣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支付欠款元,并自欠款之日起(其中元从年12月5日起,元从年12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其义务。
立案时间:年6月14日
执行依据文号:()赣民初号;()赣执号
执行法院:宁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1.42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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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
天经地义
希望这些老赖早日还清别人的欠款
这年代,挣钱谁都不容易
来源:宁都县人民法院
编辑:子非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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