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农村危旧土坯房专项整治(含拆除,下同)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随着美丽乡村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深入推进,我县农村居民居住条件大为改善。但由于长期以来,未能做到建新与拆旧同步、住房建设与环境整治并重,致使农村危旧土坯房还大量存在,既影响村容村貌、影响农村人居环境,又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浪费土地资源、阻碍乡村建设发展。年是我县脱贫攻坚重要之年,为响应党中央建设美丽中国和“不让一个贫困群众住在土坯房里奔小康”的号召,进一步改善我县农村人居环境,加速全县农村全面小康进程,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县委、县政府决定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及城乡环境整治行动,对全县农村危旧土坯房进行专项整治。
开展农村危旧土坯房整治的好处
1.大多数土坯房建设年代较早,结构松散,大风、暴雨天气来临时,土坯房在风雨中摇摇欲坠,一旦倒塌,后果将不堪设想。开展农村危旧土坯房整治,有利于解除农村安全隐患。
2.土坯房占据着大量的宅基地,浪费了农村宝贵的土地资源,严重影响了村民和下一代人的住房建设。开展农村危旧土坯房整治,有利于节约土地资源。
3.有的土坯房已经破败不堪,呈现出萧条、凄凉景象,影响了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面貌。开展农村危旧土坯房整治,有利于美化村容村貌,给广大农民朋友一个和谐有序、整洁宜居的乡村环境。
4.有的农民在享受了农村危旧房改造的补助资金建起了新房后,却没有按协定同时拆除危旧土坯房,成了“一户多宅”;更有甚者,自己住在新房中却把年迈的父母留在危险、破旧的土坯房中。开展农村危旧土坯房整治,可以让老人同享社会发展红利、弘扬文明新风。
我县开展农村危旧土坯房整治的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对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隐瞒实际住房情况骗取建房审批,造成“一户两宅”“一户多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对于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4.住房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3.3.4规定:等级D:鉴定对象已严重残损,或修后功能极差,已无利用价值,或所需费用接近甚至超过新建造价,适修性很差;除文物、历史、艺术及纪念性建筑外,宜予拆除重建。
5.年5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要求以村庄环境整治为重点,以建设宜居村庄为导向,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6.年2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种资源,强化各项举措,加快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突出短板。
7.《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査清理工作。
8.《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建新必须拆旧(经核定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除外),鼓励在原址按规划要求拆旧房建新房。开展空心村整治工作,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对因新建、迁居等原因空出的农村旧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后统一安排使用。
来源:今日宁都
编辑:李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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