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
找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案情介绍陈某、谢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2月12日才协议离婚,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自建房屋需要,自年7月25日开始陆续在曾某处购买钢筋、水泥,有时付现金,有时赊账,曾某则自行在其《建材钢筋配筋表》(出货单)上载明日期、数量等。后经双方结算,陈某在曾某提供的《诚信建材钢筋配筋表》(出货单)上签名,对其此前赊购曾某钢筋、水泥的金额予以确认,该页《诚信建材钢筋配筋表》载明:“年4月9日到五层总元付贰万,结欠元,陈某,.4.9号”字样。陈某、谢某两人于年2月12日协议离婚后,曾某向陈某、谢某两人催索钢筋、水泥货款元,两人一直未还,曾某由此将陈某和谢某起诉至宁都县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宁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某从原告曾某处购买钢筋、水泥,双方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告陈某应依约履行向原告曾某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陈某所欠原告货款元,虽仅有夫妻一方陈某的签名,但该笔欠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所购买的钢筋、水泥用于两被告共同建房,系因两被告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欠之债,依法应为夫妻共同债务,遂依法判决被告陈某、谢某共同清偿原告曾某货款人民币元。
来源:宁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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