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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两车摩擦起纠纷致人轻伤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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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助力车与摩托车发生轻微擦碰,两车主发生口角,一方致人轻伤。近日,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年1月29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的助力车与被害人廖某驾驶摩托车在医院旁发生轻微擦碰,为此双方发生吵架。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用拳头打中被害人廖某右眼部,致其右眼受伤。经宁都正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廖某受伤后有右眼眶下壁粉碎性骨折,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家属与被害人廖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具有坦白情节,能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故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与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刘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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