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精神不正常的女性,自愿与男性发生性关系,那男性是否构成强奸罪?对于这个问题,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在年7月28日公开的一个起诉书中,就能够很好地作出回答。
基本案情
案发当日,被告人张涛在宁都县某广场,见在某广场逛的被害人杨琳琳(精神不正常)长得年轻漂亮,起意与其发生性关系。遂上前搭讪,并跟随杨琳琳进入某广场的超市购物,在帮杨琳琳支付了购物费后,提出带杨琳琳去开房发生性关系。随后张涛打车带杨琳琳来到宁都县某大酒店开房,期间又以拿钱给杨琳琳买衣服、如要离开在超市购买的东西就不给杨琳琳,引诱、哄骗杨琳琳进入并留在房间。之后在某大酒店一个房间内,被告人张涛亲吻杨琳琳的脸部、抚摸杨琳琳隐私部位,并与杨琳琳发生了性关系。
经赣州章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杨琳琳精神发育迟滞(轻度)、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
检察院观点
被告人张涛明知被害人精神不正常,仍利用被害人精神不正常,不知反抗的状态,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说法
在强奸罪当中,并非只是采用暴力强迫女性,与男性发生性关系,才构成强奸罪。与精神不正常的女性、醉酒女性、昏睡女性、未满14周岁女性等,即便女性自愿发生性关系,也同样是构成强奸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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