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一吸毒男子酒后要求他人为其购买毒品遭拒,从而寻衅滋事辱骂并殴打他人,近日,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年11月7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宁都县梅江镇沐春苑小区旁的“黄贯餐馆”内与朋友饮酒后准备离开,在门口偶遇被害人曹某,王某要求曹某为其购买毒品遭拒,王某因此辱骂并殴打曹某,并欲进入餐馆拿刀砍曹某,被餐馆店主拦下,后双方离开现场。
当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因先前发生的事情怀恨在心,遂在路边捡取砖块放入衣服口袋内,返回到沐春苑小区南大门处找寻曹某报复。王某在小区门口见到曹某后,两人又生争吵、拉扯,王某拿出砖块击打曹某的头部,致其受伤流血。王某被其母亲带回沐春苑小区家中,医院救治。
回到家后,被告人王某为发泄不满,从家中拿出一把菜刀再次走到小区内欲找曹某报复,看见一楼聚集的群众及前来处警的公安民警,便手举菜刀追逐众人,并大喊“我今天就要你们死”,众人躲闪跑开,王某将菜刀丢弃。随后王某被公安民警制服。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赔偿了被害人曹某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公共场所持凶器追逐、恐吓、随意殴打他人,引起民众恐慌,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综合本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宁都法院
编辑:宁都新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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