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年10月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经人介绍来到宁都县石上镇湖岭村种植烟叶。在种植烟叶期间,其雇佣湖岭村周边小组村民做事,约定日工资70元至元不等。至年8月陈某某一直未支付年以来其雇佣农民做事的工资,经宁都县劳动监察局调查,陈某某从年1月份至年11月份共拖欠60名村民工资共计20万余元。年3月5日,宁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陈某某拖欠工资一事作出限期整改指令书,但陈某某不予理会,并更换联系方式,隐匿在福建泉州、福州等地,后陈某某被抓获归案。经核查。陈某某在种植烟叶期间未支付的工资共计10万余元。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检察官普法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出于加强民生保护目的,加大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惩处力度,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符合以下条件的行为可以定性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1)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2)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3)数额较大。比照职务侵占罪的入刑标准,即逃避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4)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包括以下情形:
①劳动行政部门即各级劳动监察大队已向用人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②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向用人单位送达《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仲裁不论是否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均构成。
③各级法院已向用人单位送达《民事判决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判决书已生效或虽因劳动者提起上诉而没生效但用人单位没有提起上诉的。
④各级信访机关已向用人单位送达批转文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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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刘小丹
审核:高毅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原创出品年第4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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