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你吃啥了?
糕点?豆腐?
还是米粉呢?
这些也许都是小作坊生产的呢?
它们安全吗?
这是我们最关心的!
我们现在要坚决取缔违法经营的小作坊了!
食品小作坊
根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加工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经营者。
坚决打击!自年5月1日起,对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仍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生产加工条件的食品小作坊一律关停取缔!食品小作坊办证流程
应符合的条件
开办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一)具备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生产加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备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以及相应的处理废水、存放垃圾等废弃物的卫生防护设施;
(三)建立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解读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
一般规定
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五)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
(六)制作食品时生熟隔离,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器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人员要求
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从业人员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患有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登记证有效期
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三年。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延续换证。原登记部门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报告。对确需变更的,原登记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禁止加工项目
第二十二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乳制品、饮料(含饮用水)、调和食用油、配制的酱油、配制的食用醋、用酒精勾兑的白酒、预包装肉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
(二)专供婴幼儿、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应标“作坊食品”
第二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的食品包装上如实标明食品名称、主要成分或者配料、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名称和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标明“作坊食品”字样。标签标明的内容应当清晰、易于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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