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都县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对殴打黄某的孙某1一审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1出于逞强耍横之动机,随意殴打他人,导致他人自杀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孙某1的行为是引起黄某自杀的原因之一,且其能当庭认罪,在案发后又能积极赔偿黄某的损失,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对孙某1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孙某1未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内容来源:中国江西网
▍综合编辑:宁都新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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