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公布如下,自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一类区域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5.3元/小时 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二类区域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4.3元/小时 南昌市:新建区、南昌县。 九江市:浔阳区、庐山区、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萍乡市: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景德镇市:珠山区。 鹰潭市:月湖区、贵溪市。 新余市:渝水区。 宜春市:袁州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 上饶市:信州区。 吉安市:吉州区。 赣州市:章贡区、南康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三类区域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3.4元/小时 南昌市:进贤县、安义县。 九江市:瑞昌市、九江县、德安县、共青城市、彭泽县、永修县、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湖口县。 萍乡市:上栗县、芦溪县。 景德镇市:昌江区、乐平市、浮梁县。 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余江县。 新余市:分宜县。 宜春市:樟树市、丰城市、高安市。 抚州市:临川区。 上饶市:广丰区、德兴市、婺源县、铅山县。 吉安市:青原区、井冈山市、吉安县、吉水县、泰和县、安福县、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赣州市:瑞金市、龙南县、大余县、信丰县、于都县、赣县、会昌县、崇义县、兴国县、宁都县。 四、四类区域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1.8元/小时 九江市:星子县、武宁县、都昌县、修水县。 萍乡市:莲花县。 宜春市:万载县、上高县、宜丰县、靖安县、奉新县、铜鼓县。 抚州市:南城县、崇仁县、东乡县、宜黄县、南丰县、广昌县、乐安县、资溪县、黎川县、金溪县。 上饶市:上饶县、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玉山县、弋阳县、万年县、鄱阳县、横峰县、余干县。 吉安市:永丰县、新干县、永新县、万安县、遂川县、峡江县。 赣州市:寻乌县、安远县、全南县、石城县、上犹县、定南县。萍乡平均工资推荐阅读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萍乡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和基数等相关信息。萍乡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和基数 萍乡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和基数,萍乡工伤保险赔偿范围。中金网,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萍乡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和基数等相关信息。 萍乡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2、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3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3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 3、工伤保险平均缴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2.0%左右。 4、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 温馨提示: 1、工伤保险费用是由单位缴纳,非个人缴费。 2、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动1次。 3、具体的分类及缴纳费率情况请咨询当地的社保机构 萍乡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的定义 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般是指指用人单位为本单位所雇佣的职工所支付的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 社会保险缴费公式 社会保险缴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社保缴费例子 若年度“月平工资”是元,如果你(假设你的单位在市区)的月工资超过了*3=元。则你的社保缴纳基数是元;如果你的月工资低于*60%=元,则你的社保缴纳基数是元。要是你的月工资在元至元之间,那缴费基数就是你的月工资。 温馨提示: 1、具体的详细内容请咨询当地的社保机构 2、当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基数;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 3、缴费基数中的工资总额应该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本单位所有职工的劳动报酬的加和。工资总额一般来说不是针对某一个职工所说的,而是对用人单位所雇佣的所有职工所说的。 4、职工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合同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的各个工种、各个岗位的所有职工。 萍乡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法院判决书或者公安部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 (二)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证明; (三)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申请的,提交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六)因战、因公负伤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协议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第十六条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七条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1年提出申请的; (二)不能完整提供工伤认定必需材料的; (三)不符合管辖权规定的; (四)属于《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自收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证据。 第十九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组织有关人员对工伤事故调查取证,也可委托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书面通知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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